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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余長紘 原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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