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司,76,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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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呂清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首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清治(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首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首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首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信公司)之清算人,首信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首信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首信公司之清算人,以及首信公司業已呈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379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聲請人為首信公司聲請由本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經核於法亦無不合。

準此,本院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指定聲請人呂清治為首信公司於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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