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長家(即勇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祐仲律師
相 對 人 勇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勇造工程有限公司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四年五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勇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被選任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同時就任之,嗣經本院先號以101 年度司字第74號、102 年度司字第24號、第59號及103 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本件清算展延至103 年11月3 日止,惟因勇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汽車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拍賣後,尚未完成分配表,清算工作恐無法於上開展延期間內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ꆼ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