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債 權 人 林湛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3 年4 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