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司促,13139,2014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債 權 人 廖德
債 務 人 陳佩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以每萬元每日貳拾元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