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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7號
債 權 人 詹智行
代 理 人 尤偉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票人)「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然而債權人持有票據的發票人為「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參見支票影本、本院103 年4 月18日通知、送達證書)。
債權人對並非發票人之「政恆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顯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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