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 務 人 威鉅登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原
債 務 人 蔡宗原
債 務 人 蘇美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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