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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虹雯
債 務 人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開民
債 務 人 吳鄭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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