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司促,30362,201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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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62號
債 權 人 黃秀慧
債 權 人 羅翊瑄
以上 二人
送達代收人 許添貴
債 權 人 童慧美
送達代收人 吳驊竣
債 權 人 許添貴
債 權 人 吳驊竣
債 務 人 賴榮章
債 務 人 賴岩雄
債 務 人 林淑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提出之分期清償債務契約書,債務人賴岩雄、林淑靖連帶保證債務人賴榮章債務之範圍,為實體事項,辦理支付命令案件之法院無從審酌,應由債務人依照異議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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