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司執消債更,116,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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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
債務人 梁秀勤
代理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並應自收到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為認可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法官103年5月5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依本院103年6月16日製作之債權表,債權人共1位,債權總額共計937萬8524元(本金為394萬6123元)。

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000元,總清償金額43萬2000元,占債權總額之4.61%(占本金之10.95%)。

三、本院檢送債務人更生方案、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更生方案,債權人以書面確答不同意債務人更生方案(參見本院104年5月29日函、債權人陳述意見書狀)。

四、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

(一)債務人任職派通實業有限公司,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每月所得為2萬元(參見103年5月5日102年消債更字第388號裁定三(二)、104年5月29日當庭提出之薪資條)。

(二)債務人每月所得2萬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6000元後,所餘之1萬4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該必要支出中,尚包含管理費1108元,再予以扣除後,所餘金額1萬2892元,與新北市政府104年每人每月最低必要支出(1萬2840元)大致相同,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依同地區生活水準,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足見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參見本院104年5月29日筆錄、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卷內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聲證9至12)。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清算或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一方面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一方面促成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及清償成數、債權人受償金額及受償比率、債務人年齡及可工作年限長短等,均非更生方案之重點。

更生方案應考慮的重點應該是債務人的收入、支出以及考量收入、支出狀況後之清償金額是否合理,以確保債務人能在合理收支狀況下具有清償積欠債務之能力,並於清償完畢後重建其經濟生活,同時確保債權人能確實收到債務人於能力所及之狀況下所為之清償款項。

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業已考量其收入、支出狀況,所提出之每月清償金額亦屬合理可行,清償期限亦無違背法令之處,故縱使清償總額、清償成數、受償金額、受償成數等項目不能令債權人滿意,本院亦應予以認可。

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理由,本院認為均不足作為本院不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理由。

六、準此,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本院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認可更生方案,並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6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收到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每期清償金額電匯與債權人。債務人如有1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清償金額:6000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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