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司執消債更,326,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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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郁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禁止聲請人解除、保單質借及變更要保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

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103年1月5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並無記載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然經本院於104年7月17日以公文函詢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確實有有效保單存在,此有債務人陳報狀及國壽保單字第000000000號在卷可查。

故本院認定有保全處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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