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司執消債清,44,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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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奚局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奚局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04年7月9日公告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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