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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450號
原 告 許惠珍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謝宗龍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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