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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99號
原 告 葉信宏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告 張美苓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張孟茜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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