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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875號
原 告 范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娸律師
被 告 范心怡(DISIE WAHYU HERANI)印尼國人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1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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