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家簡,28,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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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大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416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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