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建,165,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65號
原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被 告 新北市市立佳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佩寧」記載,應更正為「謝建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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