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1044,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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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104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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