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高洪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榮海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4,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