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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091號交付試驗報告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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