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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9號
原 告 深圳市皓勤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尚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夙玫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孫夙玫為被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尚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變更為孫夙玫,此有被告公司104 年2 月3 日民事承受訴訟狀及新北市政府103 年11月28日北府經司字第1035199905號函暨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公司變更登記表第72至80頁)。
茲據被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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