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告兼反訴被告 劉明坤
訴 訟 代 理 人 秦嘉逢律師
複 代 理 人 胡為晴律師
被告兼反訴原告 劉博文
訴 訟 代 理 人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葉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葉煜庭、劉博文涉有犯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24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5905號處分書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