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466,2016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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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 告 簡友川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簡慶輝
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並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其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09所示部分,面積肆佰伍拾壹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號房屋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09⑴所示部分,面積肆佰伍拾壹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號房屋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其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09所示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系爭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09⑴所示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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