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573,2015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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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義典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蕭無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蕭無品間因103 年訴字第2573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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