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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65號
上 訴 人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林宗德律師
被 上訴人 許為庠(原名許維洋)
張抗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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