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90,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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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李銘達
被上 訴 人 陳李娥
陳文忠
陳章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予以補正,上訴人業於103 年12月2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雖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惟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在案有相關卷證可按。

茲上訴人顯已逾限,仍未遵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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