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3013,2016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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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13號
上 訴 人 李咏梅
訴訟代理人 林俊誼
被 上訴人 郭鴻霖
陳名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0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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