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9號
原 告 鄭鳳英
陳文溪
陳冠霖
陳冠儒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芝妍皮膚專科診所
兼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筱芬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黃雅鈴律師
郭思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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