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350,201508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黃綉霞
被上 訴 人 陳榮輝
法定代理人 謝陳麗珠
被上 訴 人 陳俊霖
姜陳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60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