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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黃綉霞
被上 訴 人 陳榮輝
法定代理人 謝陳麗珠
被上 訴 人 陳俊霖
姜陳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60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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