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422,2019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帝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琪甄(原名:馬秀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HARISH KUMAR GALANI(中文譯名:海瑞士)
被 告 利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尼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61號公共危險案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另案已判決終結在案,此有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