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43,201508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被 上 訴人 彰榮碎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重訴字第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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