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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林碧惠
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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