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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陳信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捷
上 訴 人 王月勤
陳世昌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年7 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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