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877,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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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
原 告 陳英美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陳劉千鶴
蔡詹水雲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怡倩律師
許進德律師
上複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救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
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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