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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謝佳翰
相 對 人 台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 萬1,576 元,惟僅給付1 萬3,500 元。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4 年7 月16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並有本院電話紀錄可憑,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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