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勞執,7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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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郭怡均
相 對 人 擎弓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六月九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方同意一O三年十月份及十一月份工資陸萬元,由資方分三期給付。
第一期為一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期為一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期為一O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每期各給付貳萬元整,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提供之薪資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北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怡均。
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其中新台幣肆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4萬元之薪資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方同意一O三年十月份及十一月份工資陸萬元,由資方分三期給付。
第一期為一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期為一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期為一O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每期各給付貳萬元整,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提供之薪資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北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怡均。
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4萬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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