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勞執,9,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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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邱敏惠
相 對 人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150,00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應給付新臺幣167,295 元予勞方,於103 年10月20日前給付第一期7,295 元予勞方,其他金額160,000 元分32期(15天一期),每期新臺幣5,000 元,第2 期至33期付款日期為10月31日、11月14日、12月1 日、12月15日、12月31日、104 年1 月15日、1 月30日、2 月13日、2 月27日、3 月13日、4 月1 日、4 月15日、4 月30日、5 月15日、6 月1 日、6 月15日、7月1 日、7 月15日、7 月31日、8 月14日、9 月1 日、9 月15日、10月1 日、10月15日、10月30日、11月13日、12月1日、12月15日、12月31日、105 年1 月15日、2 月1 日、2月15日(最後一期)。

以上款項資方應如期匯入勞方邱敏惠國泰世華(板橋分行)帳號:017-50-601456-5 ,以上款項如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僅付3 期金額共17,295元以後,即未依約全部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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