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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瑞忻間因104年勞訴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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