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整自民國一0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 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蘭妹於 093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 48,818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4,43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181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4,437元整自104 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