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1162,2015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劉烈漢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友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9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