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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鄭銘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貳拾元,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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