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1329,2015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李金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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