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1340,2015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裕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叁萬柒仟肆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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