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1398,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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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熊魔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明文規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熊魔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吳少欣入出境資料結果所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其送達應向外國為之。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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