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143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靖絜
債 務 人 易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明杰

債 務 人 謝靜宇
債 務 人 曾惠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陸拾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陸拾玖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