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167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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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75號
債 權 人 林日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土地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土地公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祭祀公業土地公之明確設立地址及登記相關資料,與該祭祀公業最近一次選任管理人之文件,債權人已於104 年7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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