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25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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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文成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1300010086213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25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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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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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文成 130│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86157 │0010086213│12月 01日   │            │              │
│    │元    │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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