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300,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明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明輔於民國102 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約定自102 年09月09日起至109 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1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 年06月30日止累計381,255 元正未給付,其中366,450 元為本金;

14,021元為利息;

7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30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明輔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12%│
│    │366450│          │7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