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387,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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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87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裕鈐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4 年7 月9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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