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47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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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建志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6310908809)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75 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林建志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4636705715538227)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8 元及費用3446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47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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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建志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6501 │3186310908│06月 21日   │            │點七九        │
│    │元    │8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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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林建志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16399│6705715538│06月 21日   │            │九九          │
│    │元    │22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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